贵州省出台罚没财物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03-23人气:1490次
《贵州省罚没财物管理办法》将施行。明确罚没财物包括执法机关依法收缴的罚款、罚金,没收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物品等违法所得以及非法财物;罚没收入是依法收缴的罚款、罚金及孳息,以及处置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取得的款项及孳息。执法机关依法收缴罚款、罚金,没收现金,应出具财政票据;没收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物品等违法所得以及非法财物,应出具合法凭据。不按照规定出具的,被罚没财物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执法机关处置罚没财物中的一般物品时,单件罚没财物评估价10万元以上或同批次处置罚没财物评估总价50万元以上的,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罚没财物中的文物、古生物化石,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按规定移交给相关职能部门。
贵州省还明确,执法机关、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罚没财物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或者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