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群众保护文物奖励办法》正式出台
发布时间:2015-03-12人气:1302次
《陕西省群众保护文物奖励办法》出台。这是我国首部以省政府名义颁布的省级同类办法。
奖励分为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相应物质奖励的,包括及时提供线索,使文物得到保护,避免被盗、损毁、破坏的;举报盗窃、走私文物犯罪行为,协助公安、文物等部门打击犯罪、保护文物贡献突出的;主动上交来源合法文物的。根据保护文物行为情节和文物的等级、数量,分别给予100元至1000元、500元至1000元和陕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月收入1至10倍的现金奖励。
精神奖励:由当地文物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当地政府颁发“文物保护先进个人”荣誉证书或对作出重大贡献的由省政府予以表彰;由文物收藏单位向上交文物者颁发荣誉证书、荣誉馆员证书,属珍贵文物的由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向上交者颁发荣誉证书,对上交数量较多或价值较大的由当地政府颁发荣誉证书。
奖励分为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相应物质奖励的,包括及时提供线索,使文物得到保护,避免被盗、损毁、破坏的;举报盗窃、走私文物犯罪行为,协助公安、文物等部门打击犯罪、保护文物贡献突出的;主动上交来源合法文物的。根据保护文物行为情节和文物的等级、数量,分别给予100元至1000元、500元至1000元和陕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月收入1至10倍的现金奖励。
精神奖励:由当地文物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当地政府颁发“文物保护先进个人”荣誉证书或对作出重大贡献的由省政府予以表彰;由文物收藏单位向上交文物者颁发荣誉证书、荣誉馆员证书,属珍贵文物的由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向上交者颁发荣誉证书,对上交数量较多或价值较大的由当地政府颁发荣誉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