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为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立规
发布时间:2015-03-23人气:7103次
《陕西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出台,明确生产企业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的生产。食品添加剂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不真实、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有使用禁忌或安全注意事项的食品添加剂还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委托生产的食品添加剂,应标明委托方和受托方的企业名称、生产地址等内容。食品添加剂经营实行实名销售制,企业建立销售制度,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销售去向和相关信息。食品添加剂使用实行备案制。餐饮服务单位的自制火锅底料、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等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在店堂醒目位置或菜单上予以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