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2014-03-24人气:1802次
重庆市人民政府设立重庆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技奖)。科技奖包括科技突出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企业技术创新奖和国际科技合作奖等6个类别。
重庆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其组成人选由该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且鼓励社会力量在本市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办法规定,科技突出贡献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卓有建树的;在科学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获得市科技奖的个人或者组织,符合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件的,可以由市人民政府推荐申报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一项区县(自治县)级科学技术奖。具体办法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报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同时,重庆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不再设立科学技术奖。